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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青岛|遭遇恶意欠薪咋办 这些案例给您支招

2019

12/09
来源:

半岛网

作者:

王洪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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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半岛记者 王洪智

  11月26日,岛城正式启动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,着手重拳整治恶意欠薪行为。每到年底,讨薪一直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,这成了很多务工者回家过年路上的一个难关。近日,半岛热线96663也接到多个薪资纠纷的线索,在此基础上,半岛记者结合典型讨薪判例,让专业律师给出建议。据统计,今年以来青岛市共办结涉及农民工案件295起,为3464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4301万元,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。

  跟熟人出海捕鱼

  工资“少发”24000元

  “跟着一个船老板捕鱼,之前说好一个月12000元,但是最后少给了两个月的。”近日,山西长治的王先生拨打半岛热线96663讲述了自己薪资被拖欠的遭遇。据王先生介绍,去年他通过中介跟着船主杨先生出海捕鱼,并签订了合同。到年底结账,工资一分不少,而且老板还给几名工人多发了三五百元的路费。今年春节过后,王先生决定今年再到船上工作。

  “我觉着我们算是熟人,也没有找中介签合同,只是在微信上聊了聊,当时说我是按月发工资,每个月工资12000元。”王先生说,从4月10日开始到10月中旬,除了休渔期,他一直在海上捕鱼。因家中有事,11月王先生离开青岛回老家。船主在结算工资时,却少给“两个月的工资”,一共是24000元。无奈之下,王先生于一周前来到青岛,与船主讨论工资事宜,但是迟迟无果。

  半岛记者采访得知,杨先生方面并不承认曾向王先生承诺按月发工资,可能是因为双方此前沟通有误会,并表示王先生可以诉诸法律途径。据了解,当地派出所也曾出面调解,但最终对方只同意给王先生1700元的“路费”。12月7日,半岛记者获悉,无奈的王先生拿着1700元“路费”已返回老家。

  中介和雇主踢皮球

  7900元工资“没影”

  “干了好几个月的活,工资却只发了三分之一,难道就这样不明不白算了吗?”老家烟台的张先生此前拨打半岛热线96663反映,他通过劳务中介陈先生的介绍,来到青岛跟着一名姓李的经理干装卸工,在入职时,三方口头约定张先生的工资由中介陈先生代发。

  据张先生介绍,他干了大约两个月的装卸工,按照约定应该发放工资11400元,但是陈先生只发给他3500元,还有7900元工资处于欠账状态。家人觉着工作太累,而且工资发放不及时,于是劝张先生不要再干这份工作。随后,张先生将辞职的想法告诉了中介陈先生和李经理。“当时中介让我把银行卡号发过去,承诺把我剩下的工资打我卡里。但是几个星期过去了,我一直没有收到剩余的工资。”久等无果后,张先生打电话问劳务中介陈先生,陈先生称暂未收到李经理的钱,而李经理则称工资早已经给了劳务中介。

  对此,半岛记者曾多次拨打劳务中介陈先生的电话,最终一名李姓女子接起了电话,对方自称是陈先生的朋友,并坚称并未收到李经理发给张先生的工资。半岛记者又联系了李经理,李经理称张先生的工资确实已经给了劳务中介陈先生。但当记者咨询是否有证据时,李经理表示暂时没有。“我的工资到底该问谁要?当时也没有签订什么书面合同,现在双方踢开了皮球。”张先生无奈地说。事后,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求助。

  恶意欠薪

  服装店老板领刑一年

  2013年,崔某在平度市经营一家服装店。店里一名工人借了高利贷,崔某做了担保,后来工人还不起钱逃匿,崔某只好另借了高利贷帮他还款。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,钱越借越多,崔某终于也还不起钱,他关了服装店,郝某等39名工人的16万工资也迟迟不给,后来还将价值17万元的设备偷偷转移。工人们实在没了办法,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。2014年6月29日,崔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网上追逃,同年7月11日,崔某在青岛火车站购票乘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  2014年12月,平度法院开庭审理了崔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。法院判决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据了解,2011年恶意欠薪正式入刑,并明确,以转移财产、隐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数额较大,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工头“侵吞”工钱

  法院判赔13000元

 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,工人张某受雇于蒋某安装护栏,约定工资每天200元。工作完成后,蒋某为张某出具欠薪单,并拖欠13000元劳务费迟迟未给。据了解,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A工程公司,该公司将工程中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B公司分公司,分公司将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丁某,丁某又转包给了蒋某。张某向蒋某讨薪未果,遂向黄岛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蒋某、丁某、B公司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;判令被告B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补充责任;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  法院查明,丁某、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,丁某称蒋某承包焊接部分劳务费为80000元。原告系被蒋某雇用。蒋某分别于2016年11月、12月向被告丁某出具收条,分别证明收到人工费80000元、12000元。2016年12月,被告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丁某、B公司分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。原告受雇于被告蒋某,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务费13000元,自当由蒋某承担付款责任。但本案被告丁某、B公司分公司已向蒋某支付了劳务费。无证据证明存在欠劳务费的情形,故原告要求被告丁某、B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于法无据。对此,黄岛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。

初审编辑:

责任编辑:刘美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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