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-08-22 09:10:00 我要评论
张卫建 来源: 齐鲁晚报 本报8月21日讯(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张菲菲) 为纪念孩子成长过程到摄影店拍照,摄影店却将照片丢失,协商未果后,摄影店被告上法庭。日前,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摄影合同纠纷案,一审判决被告某专业摄影店退还原告王先生摄影款599元,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。
2011年,惠民县的王先生夫妇喜得一子,为了记录爱子的成长过程,两人合计找个少儿专业摄影店为爱子拍摄1周岁套照,拍摄过程很顺利。事后,夫妇两人满心欢喜地到某少儿专业摄影店准备挑选照片时,却被告知儿子照片遗失。双方交涉未果,王先生诉至法院维权。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经协商达成的拍摄协议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受法律保护,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。因被告某专业摄影店的过错致使王先生儿子的周岁照片遗失,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交付的摄影款。鉴于周岁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一旦遗失便无法补救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,予以部分支持,依法作出摄影店退还原告王先生摄影款599元,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判决。
1、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。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,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、复制、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;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,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;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。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,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。
2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大众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3、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大众网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,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。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,可与本网联系,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。
4、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30日内进行。